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ppt23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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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 建设 领域 项目 信息 信用 公开 共享 管理办法 ppt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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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 李克利 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 则(第18条) 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911条) 第三章 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 第一章 总 则(第18条) 第一条 为做好本省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 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 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 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 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 具。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 开共享项目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 的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 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 息。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 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 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 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矿业 权审批和出让信息。 第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内容包 括工程建设领域从业单位信用信息、从业 人员信用信息。 第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应遵守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项 目信息公开基本指导目录(试行)、 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基本指 导目录(试行)、河南省工程建设领 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规范(试 行)的规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 公开共享的方式是依托县级以上政府网站 和部门网站设立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 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信息。 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911条)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成立推进工程建设领 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组,负 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本部门工程建设 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工程 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 作的组织、协调;各级监察机关负责工程 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 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制定工程建设领域 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制度, 及时、规范的发布信息。 第三章 项目信息公开(第1219条) 第十二条 按照“谁主管、谁发布”的原则, 各级行政部门作为项目信息公开的主体, 要根据审批和管理权限,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及时公布项目信息。对于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的项目信息 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 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 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 果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划选址 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由规划部门发布;用地批 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环境保护部 门发布;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属省重点项目的由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 第十五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发布,拆迁信息由属地政府相关 部门发布。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发布。 (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 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发 布一次。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 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 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 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 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 次。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 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 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 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 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 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 应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 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发布 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 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关于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探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采矿权 审批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发布。 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公开(第2022条) 第二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 ,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 领域建设做作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 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 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 理部门发布。 (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四)信用评价信息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作出的信用评价信 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 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 为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 方颁发的证书。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查处、谁 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 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 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发布;行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 关部门发布;行政强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 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政裁(决)定信息 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欠薪及 欠缴社保金信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发布;质量安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发布。 第二十二条 关于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 (一)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执业资格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市级以 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违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行 政处罚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发布。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 息公开工作应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 容。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考核评 价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信息采集、审核、发 布、更新的时限性、准确性、完整性定期 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各级推进工程 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协调小 组,定期在各级政府专栏中公示检查结果 。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项目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 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 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第2325条)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 息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或 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 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的; (二)不及时公开和更新信用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谢 谢展开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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