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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环字(85)第18号--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pdf

  • 上传人: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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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字 85 18 火电厂 环境监测 条例
    资源描述:
    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 环字 8 5 )第 1 8 号 水利 电力部 司局文件 关于颁发 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 ( 试行)的通知 环字 ( 8 5 )第1 8 号 ;撰 蒸 蒸 袋薰 ;燕 蒸1#i;fp7%M EIR447-;M V3t(k!- 13kJ (1 f7), J h. it f*7 7K Owl, WM A94T 行。 试行期为z 年。 环 境监测是一项新的工作, 需要不断 地总结经验。 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间题 及时报部,以 便组织修改完善, 望各单位将 火电厂环境监测条例 再由水电部正式颁发执行。 一九八五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8 第二章 监测机构、 人员及装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8 第 三 章 监 钡 1机 构 、 人 员 的 职 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2 8 第四章 监测点、 监测项目 及监测周 期 4 , , , , , , 8 2 9 第 五 章 监测 标准 及方 法 , , , , , , , 8 3 0 第六章 技术管 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3 1 第七章附则 , , , 8 3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试行) 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业 火电生产的特点, 特制订本 ( 试行)条例 第二条火电厂环境监测工作的任务,是对火力发电生产过程中所排出的污染物进行定 期监测, 掌握环 境质量及 其变化趋势, 监督生产安全运行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改善, 并为 控制 污染和净化环境提供依据。 第三条 火电厂环境监 测工 作在电厂 及各级管理机关环境保护部门 的统一规划、 组织和 协调下进行。 第四条 火电厂及 各级 管理机关 环境监测机构如 条件具备,可以 参加地方环境保护 监测 网活动;在完成本部门环境监测任务后,也可以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分配的监测任务。 第二章监测机构、人员及装备 第五条 火电生产环境 监测 机构 分两 级设置。 各火 电厂设环境监94站, 直接 受本 厂厂长 及环境保护部门的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指导; 各大区电管局、 省 ( 区)电 力局试研所环境保护研究室分别设置本大区及本省 ( 区)的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 直接受试研所所长领导C 第六条 火电厂环境监测 站的 监测人员以 分析化学、 热能动力专业的技术 人员为 主, 大 区电 管局及省 ( 区) 电力局环境 监测 研究中 心站的 监测人员以分析化学、 热能动 力、 热工仪 表、 大气物理、 环境工程专业的技 术人员为主。 两级监测站的业务技术人员比例不 应低于总 人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七条 火电厂环境监 测站的 监测人员定额一般为3 -5 人, 大区电管局及省 ( 区 电 力局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的监 测人 员定 额一般为1 0 -3 0 人。 两级监测站的具 体人员定额编 制,由 主管局确定, 在现有编制中调 剂解决。 常年燃用高 硫煤种, 地 形、气象因素比 较复杂的 大、 中型火电厂环境监测站, 应建立大 气污染监测系统。该类型火电厂以 及包括其所在大区 或省 ( 区) 环境监测研究中 心站在内 的 监测人员数量, 由主管局确 定并 可酌情增加。 第八条火电厂环境监测站及大区电管局、省 ( 区)电力局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监测仪 器设备装备规模,可切实根据各站监测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由主管局统一规划。 第三章监测机构、人员的职责 第九条火电厂环境监测站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 执行上 级有关文件指示, 建立健全本站各项规程制度。 二、 对规定的 各项监 测项目 进行定期监测, 按时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保证 监测质量和技 8 2 8 术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三、 加强技术管理, 建立污染源技术档案, 收集、 整 理、 贮存监测资料, 搞好监 测仪器 设备的维护保养, 保证监测工作正常进行f 四、 参加本厂对环 境 ( 或 受环境)污染事 件的调查分 析。 五、 参加本厂改建、 扩 建工 程环境影响 评价和 环境 保护设施设 计的审查工 作 六、参加研究本厂污染防治技术 第十条 大区电管局及省 ( 区)电力局 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一、 参与制订本系统环境监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 承担对本系统各火电厂环境监测站监测项目 的不 定期抽检及监测 方法、 手 段的 研究 改进工作 三、定期收集、分析、编报、贮存本系统各火电厂的环境监测资料 四、 负责对本系统各火电厂环境监测站的业务、 技术指导。 五、负 责 组织本系统的 环境监测 技术情报交流、 服务 及监 测人员的技术 培训和 业务考核 六、 参加本系统新建、 改建、 扩建火电工程的环境影响 评价及运 行火电厂的 环境质量评 价工作 七、 参加本系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 八、 参加研究本系统污染防治技术。 九、 完成试研所所长及主管局环境 保护部门下达的其 他任务二 第十 一条 监测人员对其所提供的各种环境监测数据、 技术分析 报告负 责, 作到准确可 靠c 第十二条 监测人员对属于机密 性质的 环境监测数据、资料 严格 执行保密制度, 负责保 管。 任何监测资料、 报告向外提 供或公开发表 前,须经主管 部门许可 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兼有监察的责任,对自 己工作范围内的污 染源 导致严重 环境污染状 况及 任何个人影响、 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有 权进 行现场 检查、 监 督, 有权向 厂长及有关上 级领导直接反映情况和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 章监测点、监测项目及监测周期 第 十四 条 火电厂环境监测站应对全厂各排放口 废水和锅 炉烟 尘排 放量按月测算, 并对 下列 各监测点的 污染项目 进行定期监测 一、 化学酸碱废液中 和处理后排放口: p H 值、 悬浮 物排放时监测 二、 灰场除灰、 除渣水排放口: p H值、 悬浮物、 砷及其化 合物、 氟的无机化合物1 月1 次 三、生活污水排放口: p H 值、 悬浮物1 月 1 次 化学耗氧量 ( 重铬酸钾法) 、油1 季 1 次 四、露天煤场水排放口: p H值、 悬浮 物多雨 季节监测 五、 总排水排放口: p H值、 悬浮物1 旬 1 次 化学耗氧量 ( 重铬酸钾法) 、 油1 季1 次 燃煤含硫量 3 %以上采用湿式除尘 器时增加监测硫化物1 旬I 次 燃料或水源中氟化物、 砷 化物含量 较高时 增 加监测氟的无机化合物、 砷 及其 化合物I 月1 次 烧油及掺 烧油时增加监测 挥发 性酚1 月1 次 燃料中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较高致使排放浓度 可能超标时,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1 月 1 次 锅炉采用氢氟酸清洗时增加监测氟的无机化合物排放时监测 锅炉酸洗采用亚硝酸钠作钝化剂时, 增加监测亚 硝酸根排放时监测 六、 锅炉烟气中 烟尘及二氧化硫含 量浓 度1 年工 次 七、 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湿式除尘器的除硫 效率l 年 1 次 八、 生产区 ( 包括灰场) 及生活区的降尘量及 悬浮微粒浓度1 季1 次 九、 生产区 及生活区环境噪声 ( 监 测点自 定)飞 年1 次 第十五条大区电管局、省 ( 区)电力局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对所属各火电厂的下列污 染物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检 一、排放废水及灰场地下水 : 1 . 汞、 福, 六价 铬、 铅、 铜、 锌及其化合物 2 . 砷及其化合物、 氟的 无机 化物、 硫化物、 氰化物、 油 二、 大气及锅炉烟气: 1 . 烟尘 量、 降尘 量、 悬浮微粒浓度 2 . 二氧化 硫、氧 化氮、 一氧化碳含量浓度 三、 除尘器的除尘效率、 湿式除尘 器的 除硫效率 四、生产区 ( 包括灰场)及生活区环境噪声 五、 煤场贮煤、 灰场 灰渣、工业及 生活水源的 放射性同位素含 量浓度 第五章监 测 标 准 及 方 法 第十六条监测标准 火电厂 所有 气、 水、 尘、 渣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最高允许 浓度、 环境噪 声、 放射性同位 素含 量浓度等, 统一按现行部颁或国 家颁发的有关规定执 行二 第十七条监测方法 火电厂所有气 、 水、尘、渣污染物,环境噪声,放射性同位素含量浓度,除尘器的除 尘、除 硫效率 等的 监测方 法,以 及各类样品的采集、 保存、 处 理, 纯水、 器皿、 化 学试剂的 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处理,监测结果表示,监测方法准确度、精密度及允许误差等的规定, 统一按现行部颁或国家制订的有关规程规定执行 第六章技术管理 第十八条火电厂环境监测站及大区电管局、省 ( 区)电力局环境监测研究中心站应建 立、 健全并贯彻执行下列各项规程制度 一、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 试行) 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三、 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及实验室一般规则 ( 包括事故处理及铂器皿使用规则) 四、采样及试验操作规程 五、岗位责任制度 六、精密仪器使用维护及校检制度 七、定期监测及报告制度 八、 图纸、 资料、 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 九、 培训、 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火 电厂环境监测站尚应逐步建立、 健全下列各 种技术档案及系 统图表 技术档案 一、 地表 水及地下水的水文、 水质资料 二、 污染源技术档案、 环境监侧 ( 及评价)资料 三、 污染控制和环境净化设施设计及 技术改 进资 料 四、 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及校检证书 五、 本厂污染源历次酿成严重污染 事件的纪实资料 及分 析记录 系统图表 一、全厂废水、废渣排放系统图 二、 烟囱 高度与排烟浓 度分布图 三、与 全厂最低一个烟囱等高平面上的四季 风向、风 速图 四、 气、 水、 尘、 渣污染排放 物采 样监测点布置图 第二十条 火电厂环境监测站 按主 管局 环境保护部门的 要求定期编报环境监测月报、 年 报。 并抄报上一级环境监测研究中 心站。 各大区 电管局及省 ( 区)电力 局环境监测研究中 心站按主 管局的要求, 综合本系统一年 一 度的 火电厂 环境监测资料编写环 境监测 年鉴上 报水利电 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 条 接 触有毒有害物质和 从事污染 源调查、 分析、 采样和管 理的工作人员, 按 照国 家劳动人事部 ( 八四)城 环字三五 一号文 规定享受劳 动保护和津贴。 第二十二条 本 ( 试行) 条例自颁发之日 起执行。 附则中对享受劳动保护和津贴的规 定, 为条例的正式内 容。 第二十三条本 ( 试行)条例由水利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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